7.5 排气筒


7.5.1 排气筒的高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不应低于15m。
7.5.2 排气筒出口风速宜为15m/s~20m/s。对集中大型排气筒宜预留排风能力。
7.5.3 排气筒应设置用于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7.5.4 排气筒排烟时应根据烟气条件设绝热层、防腐层等。
7.5.5 一定区域内的排风点宜合并设置集中排气筒。

条文说明
 
7.5.1 本条是关于排气筒的高度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排气筒的高度在设计中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废气排放前已经采取了有效的净化措施,高空排放对加强污染物稀释扩散、降低污染物落地浓度依旧是最直接、最经济有效的措施。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执行多年,其中排气筒高度的规定可执行性强,工程中能够符合要求。近几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继颁布了若干行业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也有关于排气筒高度的规定,这些标准也应予以执行。
    排气筒高度除满足条文规定以外,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中,经由环评单位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模拟计算,从而进一步核准排气筒高度。如不满足排放要求,会采取改进废气净化工艺、减少排放总量、加高排气筒等措施。模拟计算中将本企业以及周边影响范围内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作为初始输入,计算结果准确度较高,可作为设计依据。
7.5.2 本条是关于排气筒出口风速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为达产、达标或增产的需要,建设项目常有改造的需求,排气筒一经建好,改造的难度较大,因此应有一定的排放能力富余量。
7.5.3 本条是关于设置监测采样孔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设置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及排气筒附属设施是环境监测、操作维护、安全的需要。排气筒附属设施通常有:
    (1) 清灰孔、排水孔、楼梯或爬梯;
    (2) 备用电源、照明设施、避雷设施、航空障碍灯等。
7.5.4 本条规定了排气筒绝热防腐要求,为新增条文。
    排烟的排气筒习惯上称烟囱,应向土建专业提出明确的烟气参数、烟气成分等,用于设计烟囱绝热层及防腐层。非正常生产状况会出现短时间恶劣工况时,则应根据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烟气条件设计。
7.5.5 本条是关于设集中排气筒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减少排放点数量可以减少环境管理工作量,在一定区域内的排风点集中设排气筒是大多数企业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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